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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顧
張某系某單位工作人員,工作期間操作機器不慎受傷,經鑒定為5級傷殘。但該用人單位沒有營業執照,那么張某的工傷該如何處理呢?
案例評析
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》(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)第二條規定,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,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、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、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。
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》第五條規定,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:
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,
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,
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,
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,
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,
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,
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,
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,
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,
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。
前款所稱賠償基數,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。
因此,張某可以根據上述規定主張一次性賠償。如果用人單位不給,按照勞動爭議程序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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